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企业申请,依法注销灵宝市硕田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企业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灵宝市硕田贸易有限公司 | 灵安危化经字【2022】001号 | 2025年01月20日 |
灵宝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企业申请,依法注销灵宝市硕田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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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硕田贸易有限公司 | 灵安危化经字【2022】001号 | 2025年0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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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