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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文综罚字〔2024〕F-000009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17:19     来源:灵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灵宝市青年印刷厂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82MA41F5FU1R

经营者孟*

经营场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黄河路北段

2024年10月22日10时35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晶鑫(16120421011)、王珂(161204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灵宝市黄河路北段灵宝市青年印刷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电脑上有印刷重大活动工作证的记录并无法提供委托印刷单位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资料现场负责人孟*见证了整个现场检查过程,并对现场证据及相关文书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当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于2024年10月22日11时20分结束。

2024年10月25,经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灵宝市青年印刷厂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珂(16120421006)主办,高晶鑫(16120421011)协办。

2024年10月28日,灵宝市青年印刷厂经营者孟*到灵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孟*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孟*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灵宝市青年印刷厂的《营业执照》(副本)、《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调查,孟*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承认其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违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

1、文书编号为(灵)文综检(勘)字〔2024〕C-00110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违法事实)

2、孟*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违法事实的陈述以及违法所得的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的违法事实)

4、经营者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孟*身份信息)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

6、《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个体的主体资格)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该案中当事人适用于《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序号21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违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你单位在20241030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截至2024年11月07日未提出陈述申辩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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