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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文综罚字〔2023〕F-000008号

发布日期:2023-08-30 15:53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三门峡名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9K62J27Q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开元大道
  2023年07月14日10时5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智权(16120421009)、高晶鑫(1612042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灵宝市开元大道实验高中东门南8号的三门峡名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证照齐全,执发现该营业场所内销售的图书《异境的迷梦深渊》(42册)、《不死邪魔的召唤》(73册)、《不可思议事件簿.3,海盗王的秘宝》(4册)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批准后,依法对该物品采取扣押措施,并向现场负责人尚*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告知采取扣押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当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尚*见证了整个现场检查过程,并对现场证据及相关文书签字确认。
  2023年07月17日,经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三门峡名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珂(16120421006)主办,高晶鑫(16120421011)协办。
  2023年08月03日,执法人员将在三门峡名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抽样取证的《异境的迷梦深渊》、《不死邪魔的召唤》、《不可思议事件簿.3,海盗王的秘宝》,各提取样本1册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并提交了《出版物鉴定申请书》。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受理了此次鉴定申请,于2023年08月18日出具了《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61号),经鉴定,其中送审的图书样本《异境的迷梦深渊》、《不死邪魔的召唤》、《不可思议事件簿.3,海盗王的秘宝》属于图书类非法出版物。
  2023年07月20日及08月21日,三门峡名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到灵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李*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李*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张*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三门峡名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调查询问中,李*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承认其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之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
  1、文书编号为(灵)文综检(勘)字〔2023〕C-000350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李*《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受委托人李*对违法事实的陈述情况)
  4、《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出版物情况)
  5、法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关系)
  7、受委托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身份信息)
  8、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豫新出鉴〔2023〕161号及附件;(证明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9、《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0、《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该案中当事人适用于《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2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鉴于本机关查明的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异境的迷梦深渊》、《不死邪魔的召唤》、《不可思议事件簿.3,海盗王的秘宝》没有违法经营额,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116册(共119册,其中3册送审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实有116册);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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