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灵宝市海龙图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11282MA9H0LRAX8
经营者:牛*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灵宝市新华路
2023年07月14日13时3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晶鑫(16120421011)、高珊(161204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灵宝市新华路亚武小区东5号灵宝市海龙图书店进行检查,《出版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许可证》等证件齐全、有效,该场所正常经营中。检查时发现该书店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之规定,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数学(七年级)下9册、物理(八年级)下4册、语文(八年级)上4册、英语(四年级)上10册、语文(九年级)下7册、历史(七年级)上9册、思想政治7册、数学(五年级)上4册;共计54册。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依法当场实施扣押措施,并进行拍照取证。并责令其负责人与2023年7月17日10时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之规定。现场执法检查于2023年07月14日14时00分结束。
2023年07月18日,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批准对灵宝市海龙图书店开始立案调查。经过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询问,灵宝市海龙图书店负责人承认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并对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签字认可,证实了该书屋于2023年07月14日营业过程中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3、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签字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5、法定代表人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6、负责人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8、收缴的非法出版物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9、《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之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七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你单位违法实施清楚,证据充分,结合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认错态度,符合《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2023年07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并没收出版物54册的行政处罚,2023年07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2023年07月18日签收,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鉴于你单位积极到执法部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对销售的违规销售教科书的来源作出说明,提供了给其供货的个人信息,而且并没有违法所得金。依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没收教科书54册。
你单位如归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