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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自然资执罚〔2021〕1015号

发布日期:2022-12-19 14:50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灵自然资执罚〔2021〕1015号
 
  当事人:灵宝市牛庄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4L69U1G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1月擅自占用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赵家沟(该公司入口处)附近3906平方米土地(全部为采矿用地)建设办公楼等附属设施的行为,并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擅自占用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赵家沟(该公司厂区正西方向)附近9064平方米土地(其中:其他林地4910平方米,采矿用地1925平方米,其他草地2229平方米)开采黄土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和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该宗占地位于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赵家沟(该公司厂区正西方向)附近,非法占用土地和开采矿产资源的面积委托灵宝市土地与矿产勘查测绘中心测量。经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科技科、国土空间规划科、耕地保护监督科和矿业权管理和监督科出具的相关资料认定:该宗占地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占地类型为其他土地;占地面积为12970平方米,其中7139平方米土地不在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010-2020年);5831平方米土地在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010-2020年),不在依法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范围内。
  以上事实具有下列证据证实:自然资源动态巡查违法线索报告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灵自然资执责停〔2021〕183号)、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勘测笔录、灵宝市牛庄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3906平方米土地建设生产车间、物料车间、办公楼等设施和非法占用9064平方米土地开采黏土资源现场照片、勘测委托书、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I49G035047、灵宝市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年)、灵宝市城关镇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灵宝市牛庄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粘土资源示意图、《灵宝市牛庄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方量和种类鉴定报告》。
  我局已于2022年8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自然资执告〔2021〕1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灵自然资执听告〔2021〕101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原《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原《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2021年11月29日,我局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关于对灵宝市牛庄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的请示》(灵自然资〔2021〕259号);2022年7月,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矿产调查院出具《灵宝市牛庄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破坏方量和种类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认定:灵宝市牛庄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灵宝市城关镇牛庄赵家沟附近,开元大道西非法开采黄土资源,采出矿产资源量为25091.45立方米(松方)。;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走访调查显示每立方米土生产约3333块砖(其中砖的原料煤矸石、页岩、土的比例为3:1:1),折合计算每立方米土约1.9998元,计:伍万零壹佰柒拾柒圆捌角捌分(¥:50177.88)。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矿产资源;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970平方米土地;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9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限十五日内对非法占用的9064平方米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土地原状;
  5、对非法占用3906平方米建设办公楼等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壹万玖仟伍佰叁拾圆整(¥:19530.00);对非法占用9064平方米开采黄土资源的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计:柒万贰仟伍佰壹拾贰圆整(¥:72512.00);并没收违法所得:伍万零壹佰柒拾柒圆捌角捌分(¥:50177.88);罚没共计:壹拾肆万贰仟贰佰壹拾玖圆捌角捌分(¥:142219.8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5850578028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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