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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灵宝市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2 09:19     来源: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灵农〔2025〕20

各有关单位,各乡镇畜牧兽医站:

  为切实做好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规定,按照《2025年三门峡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三农〔202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5年灵宝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2月18日

 

 

2025年灵宝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切实做好2025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按照《2025年三门峡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三农〔2025〕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确保免疫质量。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及动物种类

(一)免疫病种

全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进行强制免疫。可根据动物疫病流行状况,报经省厅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防控要求和防治技术规范,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炭疽等疫病实施免疫。

(二)疫苗种类

根据监测结果,我市选择省厅招标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应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全市种畜或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建设的地区(场群)以外的牛羊实行普免。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确定免疫区和非免疫区。免疫区内不实施免疫的、非免疫区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应逐级报省厅同意后实施。

三、责任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可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各乡镇畜牧兽医站配合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各乡镇组织实施。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按有关规定推行“先打后补”工作,自行实施程序化免疫并保证免疫质量;对小散养殖场户,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探索完善特聘防疫员、村级防疫员参与疫病防控的机制,鼓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二)推进“先打后补”。根据《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豫农文〔2021〕333号)和三门峡市有关文件要求,采用养殖场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持续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不再供应参与“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

(三)规范疫苗管理。规范疫苗管理,严格执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强化全程信息化管理。加强对中标企业疫苗产品使用过程质量跟踪,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保证防控需要,不得浪费。做好供应服务,严禁倒卖政府采购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加强培训指导。组织好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养殖场户等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五)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有关单位、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耳标的签收、发放、加施、注销等信息要形成管理闭环,做到有效供应、有据可查。

(六)落实报告制度。对免疫情况逐级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七)评估免疫效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辅助建立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体系,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反馈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补免补防并跟踪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针对参与“先打后补”的场户和其他场户分别制定抽检评价计划,抽检及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五、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有关规定,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把强制免疫落实情况与产地检疫、免疫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指导规模养殖场户规范及时上传相关免疫信息。加强对免疫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免疫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经费支持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3〕91号)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采用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各县(市、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组织强制免疫计划实施、购买防疫服务、“先打后补”等补助资金从中列支,并及时拨付。

积极争取乡镇政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等经费保障。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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