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政土公告〔2025〕1号
2024年 12月26日,灵宝市焦村城市供水厂项目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155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5.9378公顷,我市2025年1月7日取得灵宝市焦村城市供水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焦村镇东村、史村、杨家村,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史村,西至杨家村,南至杨家村,北至东村。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焦村镇东村集体农用地0.0307公顷、史村集体农用地0.6816公顷、杨家村集体农用地5.2255公顷,以上合计5.9378公顷(不涉及耕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
东村 | 0.0307 | 4112820201 | 76.5 |
史村 | 0.6816 | 4112820301 | 63 |
杨家村 | 5.2255 | 4112820301 | 63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标准为77.2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及征收土地报批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议》、《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据实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6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就业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六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