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M5001—0202—2020—001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23
标  题 关于印发《灵宝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灵政办〔2020〕24号
发布时间 2020-07-25

关于印发《灵宝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灵宝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宝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水利部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豫水办农〔201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全市农村集中水厂、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内容主要包括供水水源、取水口(含取水井)、加压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入户管道除外)及相关附属设施(城区公共供水范围除外)。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为辅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新修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单户饮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受益农户。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机构人员、工程建设、管理经费等,明确相关单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
   第六条 市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农村供水水价的核定和执行监管。市卫健委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水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源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第八条 分级组建供水管理小组。供水管理小组应建立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收缴及使用等相关制度,采取专人分工负责或承包、租赁等方式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水管员制度,加强水管员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千人以上供水单位应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设立标志牌。
  (一)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策宣传、资产管理、工程维护质量、资金使用、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各乡镇应明确专人,组建乡级供水管理小组,负责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联村工程运行管护、水费收取和工程维修,乡级维修经费落实,辖区内各村级供水管理小组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管理范围内水管员的管理、考核,辖区内维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初步验收。
  (三)成立由用水户组成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推选组建村级供水管理小组,负责本村单村工程运行管护、水费收取、工程维修和村级经费落实,辖区内水管员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范围内每村应确定1名水管员。
   第十条 水管员负责做好本村内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表抄读、水费收取、工程维护等日常工作;负责本村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取水口(含取水井)、加压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并做好管护、维修记录;在旱灾、冻灾、水毁等灾害形成之前,应充分预判,引导用水户提前储水。
   第十一条 发生旱灾、冻灾、水毁及其它突发事件时,水利、卫健、应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村、供水管理小组、水管员应按照《灵宝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要求,做好信息监测、上报、预警、响应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行政村、供水管理小组应根据《灵宝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第三章   工程管护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小组、水管员应加强工程运行管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正常年份达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安全或基本安全标准。
  (一)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二)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升的为安全;不低于20升的为基本安全。
  (三)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四)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第十四条 水管员应保证饮水工程运行操作无误,管理安全;加强工程巡查和日常维护,杜绝输水管道跑、冒、滴、漏,保证正常供水。
  (一)管理房应主体结构完好,门窗完好无损,办公用品干净整洁。
  (二)机电设备、消毒设施运行良好,并形成记录。
  (三)压力罐、清水池应定时排污,并形成记录。
  (四)压力罐罐体每年刷1次防锈漆,并形成记录。
  (五)输配水管道、排气阀、排污阀无损坏。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故障,水管员应及时上报、维修,做到小修不超过24小时,大修不超过3天。对于损坏严重、工期较长的维修项目,应提供临时性替代设备,保证群众用水。
   第十六条 由于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小组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小组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第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范围内严禁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建房、建窑及其它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界牌、界桩等标志。
   第十八条 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使用有害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堆放,防止水源污染。
  (一)地表水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不小于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设明显的范围标志。
  (二)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严禁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置有害的化学物品仓库和垃圾堆放点;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水窖、蓄水(集雨)池为饮用水源的,距离水窖、蓄水池3米内禁止种树、建房,5米内禁止建设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四)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井口50米半径内,不应再建设其它取水工程,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等污染源,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饮水工程管理小组的同意,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管理小组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疾病控制、生态环境和水利等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九条 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和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二十一条 水管员应定期观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它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二十二条 提水工程应定期进行机电设备保养,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排查处理。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1次。
   第二十三条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新开接水口,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第二十四条 各用水户在冬季对进户管道和水表应采取保暖防冻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用水户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损失以及人身安全损害的,由管理不善的用水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水泵房设备等由水管员(或专管人员)负责监控、操作、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应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水池检修孔应加盖加锁,钥匙由水管员或委托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压力罐、蓄水池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1次,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第二十八条 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保持排水通畅。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防疫部门与供水管理小组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等文件中水质检测指标、频次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一)日供水规模在20mdash;200立方米的小型单村供水工程,水源水可不检测,出厂水每年丰、枯水期至少各检测1次,工程数量较多时每年分类抽检不少于50%,管网末梢水每年丰水期或枯水期至少检测1次。
  (二)日供水规模在200mdash;1000立方米的联村工程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水为地表水的,每年在水质不利的情况下(丰水期或枯水期)至少检测1次,地下水每年检测不少于1次;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每年丰、枯水期至少各检测1次。
  (三)日供水规模大于10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为地表水的,每年在水质不利的情况下(丰水期或枯水期)至少检测1次,地下水每年检测不少于1次;出厂水常规指标每个季度检测不少于1次,每年丰、枯水期至少各检测1次。
   第三十条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次;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供水管理小组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水利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与供水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完善健康档案,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三十二条 水管员应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供水管理小组应按照《灵宝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停止供水,控制事故蔓延,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逐级上报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防疫等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
第五章 水费收缴、管理维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拨付与水费收缴关联机制,实行有偿用水,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工程正常运行,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供水管理小组在水利部门与价格部门指导下,根据供水量、工程投资、运行费用等情况,按照水价制定程序做好供水成本核算,组织召开用水户(村民)代表会议,合理确定水价,落实水费收取制度,并在供水区域范围内公示后(联村工程和千吨万人水厂的水价报市发改委备案)执行,供水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免水价。
  (一)工程水价实行全成本水价,包括供水消耗的电费、药剂费、人员工资及一定比例的维修资金。
  (二)实行商业、建筑业、农业生产等非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分类定价。
  (三)对于供水规模较小的工程可实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四)不具备计量条件且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应结合工程规模、维修管理费用与实际供水人口规模合理确定水价。
   第三十六条 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实行按月抄表计量收费;不具备计量条件且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可按季度、按人(户)定额收取水费。
   第三十七条 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生损坏时, 由水管员现场核查,供水管理小组确定维修方案,从水费收入(含水费提留)中列支解决,不足部分从所在乡镇、行政村经费中解决。
   第三十八条 严格落实水管员工资待遇。工资从水费收入中解决,水费收入不足部分,从所在乡镇、行政村经费中予以补贴。水管员工资应结合工程供水人口、管护任务、效益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十九条 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维护基金,按照市、乡(镇)、行政村、供水管理小组、用水户分级筹措的原则,采取财政列支维修经费、供水单位水费提留、群众自筹等方式共同筹集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基金,确保工程管护到位、维修及时、正常运行、长久发挥效益。
   第四十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维护基金使用监管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依法严格监管,确保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考核办法,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效益。对因管护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灵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宝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2014〕87号)同时废止。


灵政办〔2020〕24号关于印发灵宝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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