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21:47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