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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21:47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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