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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7 21:46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七十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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