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执法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发布日期:2023-11-27 21:41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