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政土公告〔2023〕25号
我市2023年8月15日取得灵宝市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8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23〕1071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9.2081公顷。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灵宝市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灵宝市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征收川口乡闫谢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5.0470公顷、楸梓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2352公顷,科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 3.9259公顷,共计 9.2081公顷。该批次用地拟作为工业用地(9.2081公顷)项目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及征收土地报批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议》、《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据实补偿。
四、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灵宝市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征收川口乡闫谢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5.0470公顷、楸梓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2352公顷,科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 3.9259公顷,共计 9.2081公顷。该批次用地拟作为工业用地(9.2081公顷)项目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及征收土地报批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议》、《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据实补偿。
四、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灵宝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