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寺河乡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寺河乡区域行政处罚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三、实施部门
灵宝市寺河乡人民政府
四、办理条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申办材料目录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六、执法流程
1. 案源。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 况,按要求制作案件登记表。
2. 立案。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 当登记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乡镇 (街道) 负责人审批。
3. 调查取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 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 (勘验)笔 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 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责令 (限 期)改正通知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4. 审批。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 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乡镇 (街道)负责 人审批。
5. 告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 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6. 决定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 报乡镇 (街道)负责人审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乡 镇 (街道)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7.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乡镇 (街道)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上的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9. 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结案。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乡镇 (街 道)负责人审批结案。
11. 立卷归档。制作卷内文书目录,进行立卷、归档。
七、办理期限
普通程序90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作出(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一、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灵宝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0398-6368806
十三、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灵宝市寺河乡寺河街寺河乡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 14:30-17:30(冬令时)、下午15:00-18:00(夏令时)。
十四、灵宝市寺河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十五、执法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