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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0 15:25 来源:灵宝市民政局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市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建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时向市民政局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经灵宝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2023年6月30日前经灵宝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三、年检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四、填报要求

各社会组织应于5月31日前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即日起,各社会组织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击进入“法人服务”中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然后点击 “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随后点击“在线办理”,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按系统提示逐项填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等待登记管理机关预审。若因填报不符合要求,“年检年报列表”中状态显示“预审不通过”,请按照审核意见点击“修改”完善材料后再次提交,直至预审通过。如之前未在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的社会组织,应先注册(注册指南见附件1),然后进行如上填报操作。

建议各社会组织在4月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等待预审结果。

(二)准备纸质材料。参检社会组织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组织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进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后,待网上填报材料显示预审通过后,点击“查看打印”下载已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首页签字、财务负责人在财务报表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公章。

2.财务审计报告书。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财务制度必须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新成立党组织的批复文件或新选派(调整)党建工作指导员登记表(之前已提供的不需重复提交)。

5.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学校、医疗机构等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提交经2023年度年审后的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6.相关说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可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三)报送纸质材料。社会组织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2024年5月31日前报送至灵宝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我局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四)年检结果公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年检结果将在灵宝市民政局官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栏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一)参加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请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1.对于逾期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原则上2023年度检查不得给予“合格”结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对年检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于之前年检正常,但不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对于未参加2022年度检查且仍未参加2023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将列入“僵尸型”社会组织名单,并依法依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4.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检将重点从2023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名单中抽取。

(二)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精神,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各社会组织应积极落实“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凡专兼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成立党组织;不足3名的,可联合成立党组织;没有党员的或党员不足以成立党组织的,可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

(三)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相关表格材料的填写,参照附件1、附件2。

联系电话: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0398-8869178

附件1: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2:灵宝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登记表.doc

         灵宝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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