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灵宝市水库移民资产运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村、镇直镇办各单位:
现将《灵宝市水库移民资产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灵宝市水库移民资产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运行管理,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到位、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的移民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文件发改农经﹝2015﹞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移民﹝2018﹞2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水利厅文件豫水扶﹝2023﹞8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产监管的通知》,并参照《灵宝市扶贫(衔接资金)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宝市域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建设所形成的资产类项目。
第三条 移民资产管理运行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的项目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受益单位使用,并负责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维护、运营及服务等工作。移民资产按照“移民项目为移民”的原则运营管理。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资产,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果蔬保鲜、储藏冷库及拣选加工车间、烘干房及深加工、储藏车间、农业设施大棚(已建)、经营性的不动产、牲畜养殖圈舍场等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及购置生产加工运输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生产资料形成的资产。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交通道路(生产、生活道路等),人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亮化、美化等),科教、文卫等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灵宝市移民办公室指导移民乡、镇(管委会)成立移民资产管理办公室,指导其建立健全移民资产管理台账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开展移民资产清产核资、运营监管、监督收益分配工作。
第七条 灵宝市移民办公室是专项工作的建设管理单位,各乡、镇(管委会)是其区域内移民资产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移民资产登记入账、规范管理、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灵宝市移民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移民资产类项目的承租、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方案等监督管理工作,要与资产归属乡镇(管委会)签订资产移交书,建立资产管护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要建立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确保移民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资产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产确权
第九条 资产计价。移民资产原则上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批复资金作为计价依据,登记入账。
第十条 资产确权对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权确定到村集体并承担直接管护责任;跨乡、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属项目乡、村共有,并按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比例情况确权到相关乡镇(管委会)、村。
各乡、镇(管委会)每季度要对本辖区所有移民项目资产进行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相关村经营主体责任人限期整改,建立健全管理台账、资料。每半年要以书面文档形式上报灵宝市移民办公室;每年1月15日前要将上年度资产管理运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项目资产确权由乡、镇(管委会)组织实施;每年1月底前要完成上一年度项目资产审核明确权属工作并进行公示上报。
第十一条 协商解决纠纷。对移民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由所在乡、镇(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五章 资产登记
第十二条 建立管理台帐。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移交后,各受益单位应及时建立移民资产管理台账,同时报送所在乡镇;由乡、镇(管委会)汇总村级子台账,建立本辖区移民资产管理分台帐,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灵宝市移民办公室应对各乡、镇(管委会)分台账进行汇总。
第十三条 资产登记入账。按照“村财乡管”工作机制规定,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移交后,各村应及时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提交给所在乡、镇(管委会)财政部门并根据形成移民资产的类别,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乡、镇(管委会)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到相关村集体。
第十四条 移交入账凭证。乡、镇(管委会)财政部门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移民资产所在村存档。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十五条 移民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当年要产生收益,但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移民资产收益为剥离资源性资产(如土地)、经营成本及其他投入效益之外的份额。乡镇(管委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每年对移民资产的经营、收益等工作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确权到村的资产类项目,村两委班子要以移民户为主,研究制定“本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灵宝市移民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末未分配收益之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其收益应公示后由乡、镇(管委会)监督发放,收益入账后1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项目原则上不鼓励简单租赁承包方式,要通过延长产业链条,带动移民群众务工促进市场产供销对接等方式提高综合收益,乡、镇(管委会)监管下可以采取村集体自营,反租倒包入股合作等方式,实现收益最大化。对于简单租赁承包形式,各乡、镇(管委会)应予以指导变更,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对于资金项目资产收益不明显,不真实、不达标的,乡、镇(管委会)应强制驳回变更。
第十九条 所有经营性资产都必须签订经营管理协议合同书确立权利和义务,产权归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同承包经营者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书并负责收益的收取;产权归乡、镇(管委会)政府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并负责收益的收取。协议或合同中应当注明项目资产金额的权属,场地范围、各类资产数量、收益金额、支付时间、经营方式、承管时间、管护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根据需要的约定违约保证金,所有签订的合同必须公示上报乡镇(管委会)把关审核并上报灵宝市移民办公室备档。
第二十条 移民资产收益的时间以协议、合同规定为准,若出现不按时缴纳租金的,所在乡、镇(管委会)及时下发催缴通知书限期收缴,否则采取暂停运营,收回营业权,依法起诉追缴相关费用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主体在使用管理移民项目资产期间,必须保持完整、安全运营。(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若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必须照价赔偿;若造成人身责任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租赁承包到期结束,由资产所有方进行清点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若未达到资产移交条件事项的,资产方有权采取扣留、依法起诉处置等措施。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分配给乡、镇(管委会)的,用做本区域重点项目设施完善配套及公益民生等事项,分配给村集体的部分主要用于村内小型基础建设,改善民生公共安全,主体活动及移民困难群体资助奖励困难优秀学生等。
在村级收益分配过程中,要将移民群众参与贯穿始终,激励参与劳动及村级项目事务,适当获得奖补报酬,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以分了之的方法进行收益分配,要经民主公开程序、优化创新分配方案上报批复。
第八章 非经营性资产管护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运行管护的责任单位是乡、镇(管委会)、监督、检查资产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各村民委员会为非经营性资产运行管护的主体,具体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资产(设施),履行全民维护义务,及时制止、检举损坏、侵占、私分、挪用移民资产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后,其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即纳入管护范围,由乡、镇(管委会)、村制订管护制度,实施资产管护工作。项目质保期内若因质量缺陷导致损坏,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整改修缮。
第二十五条 乡、镇(管委会)、村可通过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实施管护。
第二十六条 根据管护任务情况,可采取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等方式,优先在本村移民户中选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管护人员。确定管护人员需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管委会)和灵宝市移民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管护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签订管护责任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职责任务。要尽量保证管护人员队伍稳定,确保 资产长期发挥效益,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对群众反映强烈,确实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及时解除管 护责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移民非经营性资产在布局和现状,严格执行管护制度,履行管护责任,做好工作日志,对项目资产(设施)运行状况做到反应迅速、上报及时,全力保证管护的资产(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九章 经营性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产处置的情形。移民资产在运行管理当中出现资产损毁的,应由乡、镇(管委会)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并恢复使用功能。若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恢 复使用功能,或受发展规划影响、正常报废而必须处置的,可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移民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对移民资产进行处置,由村委会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管委会)进行初审;乡、镇(管委会)委托第三方对移民资产进行评估;乡、镇(管委会)将初审意见及评估结果要分类报灵宝市移民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按有关法规办理移民资产处置手续,并完善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备案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灵宝市移民办公室审核意见、有关影像佐证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移民资产处置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安排用于所辖区域水库移民公益事业。
第十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移民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乡、镇(管委会)、村工作人员在移民资产管理中因失职渎职、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等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市纪委监委或 其他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违反本制度,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平调、损坏、挥霍浪费移民资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移民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移民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移民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移民资金建成的基础设施,或改变其 功能用途、低价处理移民资产的,擅自对移民资产进行抵押和以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虚报冒领、贪污骗取、挤占挪用移民资产或管护资金的;因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移民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移民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灵宝市移民办公室提请各乡、镇(管委会)将移民项目资产管理纳入主要领导届中、离任、审计范畴。
(一)灵宝市市移民办公室定期会同纪检、业务部门对项目收益发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严禁资产流失损坏,收益资金违规使用、闲置、收益不明显等问题,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各乡、镇(管委会)在当年项目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成效方面,作为下年度项目批复的主要依据。执行落实较好的优先批复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并上报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管护运营差的暂缓项目批复。
(三)各乡、镇(管委会)在项目申报实施前应征求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因土地、环保问题造成项目资产出现损失、损毁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违纪人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