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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文综罚字〔2024〕F-000005号

发布日期:2024-08-30 15:43 来源:灵宝市文广旅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洛阳国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DBF1U65C

负责人:姚**

经营场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长安路

2024年08月08日10时30分,接群众举报,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晶鑫(16120421011)、王珂(161204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灵宝市尹溪路的灵宝市广播电视中心一楼演播大厅进行检查,现场正在进行《大美中国与你同行》旅游推介会,现场负责人姚**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未能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当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姚**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并对现场证据及相关文书进行签字确认,检查于2024年08月08日11时35分结束。

2024年08月20日,经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洛阳国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珂(16120421006)主办,高晶鑫(16120421011)协办。

2024年08月20日,洛阳国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负责人姚**到灵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姚**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姚**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洛阳国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调查,融媒体现场进行的《大美中国与你同行》主要是旅游推介,函谷关景区介绍了函谷关的旅游路线,洛阳国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介绍了宁夏内蒙阿拉善、洛阳老君山、山东威海,该活动由洛阳国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与融媒体合作并签有纸质合同,没有利益分成,现场有5人预定了路线,订金与收据由总公司负责开具与收取,自2024年02月04日取得营业执照以来,只提供旅游招徕和咨询服务,未实际开展旅行社业务,期间给总公司招揽了十几个游客,与总公司没有利润分成和其他回扣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认定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

1、文书编号为(灵)文综检(勘)字〔2024〕C-00096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法事实)

2、文广旅局市场监管科出具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法事实

3、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法事实的陈述以及违法所得的情况

4、现场检查及证据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法事实)

5、演出场地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法事实)

6、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姚**身份信息)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主体资格)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该案中当事人适用《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规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你单位在20240822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截至2024年08月30日未提出陈述申辩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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