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苏村乡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苏村乡区域行政处罚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
三、实施部门
灵宝市苏村乡人民政府
四、办理条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申办材料目录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六、执法流程
1、案源。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按要求制作案件登记表。
2、立案。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登记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乡镇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4、审批。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乡镇负责人审批。
5、告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6、决定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乡镇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乡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乡镇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上的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9、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乡镇负责人审批结案。
11、立卷归档。制作卷内文书目录,进行立卷、归档。
七、办理期限
普通程序90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作出(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一、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灵宝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
十三、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灵宝市苏村乡苏村街苏村乡人民政府
办公电话:0398-61880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下午15:00-18:00(夏令时)。
十四、灵宝市苏村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十五、执法流程图
苏村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