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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发布日期:2022-11-16 10:23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户口簿以及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2、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3、丧偶的需要提供配偶死亡或户口注销证明;

  4、户籍迁入外省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提供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发放证明,并且由本人承诺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扶助。

  5、特殊情况的还需按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①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1982年6月15日以前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计未曾达到3个及以上(同时存活)、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和收养子女;

  ②夫妻目前现存一个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③夫妻未曾生育且未收养子女(丁克家庭),以及单身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④送他人收养的生子女、离婚时随对方生活的生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⑤夫妻再婚后未生育、收养子女的,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夫妻再婚后生育、收养子女的,按再婚前后子女合计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夫妻合法生育、收养子女后又离婚或丧偶的,以其本人实际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⑥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⑦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3)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4)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①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指户口已迁往省外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以及户口从外省(区、市)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未在外省(区、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退休金、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奖励金、按时发给奖励扶助金等。

  对在省内按照当地规定已经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由当地负责做好政策衔接。

  ②未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指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只能申请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不包括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特别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本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之一,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扶助金。

  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在三门峡奖扶服务系统上填写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对象,都要逐户逐项核实情况,并将结果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村级在三门峡奖扶服务系统上签署审议意见。对奖励扶助对象审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确认回访;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初审。

  3、乡镇(管委会)公共服务办公室部门审核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对村(居)委会对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对奖励扶助对象审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确认回访。公示结束后,在三门峡奖扶服务系统上签署审议意见并将经审定的《申报表》信息资料报县级卫健委部门审查确认。

  4、县级卫健委部门复核确认并公布:灵宝市卫健委组织人员对乡镇人民政府或管委会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和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示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公示结束后,在三门峡奖扶服务系统上签署审议意见。5、 三门峡市卫健委抽查复核 6、 由市财政局将本年奖励扶助发放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的社保卡上。

  咨询投诉渠道:0398-885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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