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涧西区建设村卫生室
地址:涧西区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范*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4112824100103941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涧西区建设村卫生室: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注射器针头](名称)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影印件1份共1页;2、范秀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3、2022年1月13日,对涧西区建设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4、2022年1月13日,对涧西区建设村卫生室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5、《取证材料》1份共1页;6、《询问笔录》1份共2页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版)》八十、[二]、1、(3)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涧西区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范*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4112824100103941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涧西区建设村卫生室: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注射器针头](名称)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影印件1份共1页;2、范秀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3、2022年1月13日,对涧西区建设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4、2022年1月13日,对涧西区建设村卫生室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5、《取证材料》1份共1页;6、《询问笔录》1份共2页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版)》八十、[二]、1、(3)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灵宝市函谷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收款人:灵宝市财政局,账号:17130210390490762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3日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