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地区规〔2021〕422号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的支撑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的支撑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