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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有限公司灵宝某分公司不服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3-01-20 10:44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灵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灵政复决字〔2023〕3号

 

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灵宝某分公司                                                                                 

被申请人: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赞丽,该局局长

 

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灵宝某分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编号为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2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灵政复答字〔2022〕57号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作出编号为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材料、依据,同时提交了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我司对于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现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复议请求:1、复议期间暂缓交纳罚款;2、按照项目符合规划进行处罚;3、罚款金额过高,请求减免。

主要事实:灵宝某寨22MW分散式风电项目于2019年8月列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十三五”分散式风电开发方案的通知》(豫发改新能源〔2019〕XXX号),2019年12月取得灵宝市发改委核准批复《关于XX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灵发改〔2019〕XXX号),2021年6月项目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投产。

主要理由:

一、复议期间暂缓罚金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决定停止执行。

二、按照项目符合规划进行处罚:本项目2019年8月获得省发改委批复,2019年12月获得灵宝市发改委核准。某灵宝风电项目是我市重点工程。建设以来,受到市政府、各乡镇的大力支持,且我司一直积极推进土地手续办理工作。

1、2021年4月13日,灵宝市发改委出具情况说明,要求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本项目用地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见附件一);

2、本项目为灵宝市重点项目和“三个一批”项目,符合灵宝市“容缺办理”范围(见附件二);

3、2021年5月取得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三);

4、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已完成;完成征地公告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公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签订完成;其它组卷材料完成。

5、本项目建议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内容精神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4号)第二条之规定: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处罚案件,参考省自然资源厅的指导性案例。我公司通过查阅省厅公布的处罚决定书,发现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市某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四)等相关风电处罚案例,灵宝某寨项目应依据视同符合规划,按罚没处理。

三、罚款金额过高,请求减免: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对应处罚应为500-800元/平方,对于项目2021年9月后违法用地处罚按800元/平方米的处罚明显太高,应考虑项目对社会的贡献对罚款进行减免。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辨称:因河南某有限公司灵宝某分公司 对我局作出的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现答复如下:

一、就河南某有限公司灵宝某分公司提出的第一项“按照项目符合规划进行处罚”请求,我局认为:该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不符合灵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灵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经河南省政府批准的,“全国一张图”,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该公司风电项目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问题,在2021年5月、12月两次风电项目用地预审和2022年5月26日非法占地案件听证会时,我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工作人员已多次做出同一明确答复,并出具风电项目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件。

二、就河南某有限公司灵宝某分公司提出的第二项“罚款金额过高,请求减免”的请求,我局认为:罚款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在500-800元/平方米裁量标准范围内。该公司法制观念淡薄,在多地违法占地建设风电项目,且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局工作人员依法查处申请人非法占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运用法律准确,请予以支持。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在2021年12月10日、2022年2月16日、2022年3月17日的动态巡查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灵宝某分公司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灵宝市某镇某某村,某某镇某某某村部分土地建设灵宝某寨22MW分散式风电项目的行为,于发现当日分别向申请人下发《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分别为:灵自然资执责停〔2021〕193号、〔2022〕016号、〔2022〕017号),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被申请人还将该情况分别于2021年12月10日、2022年2月16日、2022年3月17日向某某某镇人民政府、某某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并于2022年3月21日填报违法线索登记表。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实地核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现状为:已建成5座风机和1座开关站,故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三次动态巡查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形成书面核查报告上报被申请人,建议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对本案进行立案,立案呈批表编号为灵自然资执立〔2022〕3001号。经过调查、核查、勘测、询问、听证等程序发现,河南某有限公司灵宝某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灵宝市某镇某某村,某某镇某某某村共计2198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281.08平方米,其他非耕地1916.92平方米)建设灵宝某寨22MW分散式风电项目,其行为涉嫌非法占有土地,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编号为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后因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灵宝某分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提出新的证据,并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撤回行政处罚的申请》,被申请人经过研判,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灵自然资〔2022〕192号关于撤销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经过再次调查、询问、听证告知、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2022年11月11日重新作出编号为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行为,但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严格规范程序,正确履行职责。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申请人的建设行为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处罚适当。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确已完成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通过了局部规划调整方案,并一直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但该项目不在灵宝市某某某镇和某某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建筑用地范围内,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经区分申请人开工时间在2021年9月1日前和2021年9月1日后,对涉案不同土地类型按照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不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被申请人履行了调查、核查、勘测、询问、听证、处罚前告知、处罚、送达等程序,该案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编号为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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