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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案

发布日期:2023-07-05 10:45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灵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灵政复决字〔2023〕24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朝博,任该局局长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3年5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灵政复答字〔2023〕17号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针对刘某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证据材料、依据,同时提交了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我于2023年4月9日在某超市买到的薯香源土豆粉条形码:6959771100027、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2日,保质期:90天、有效期限为2023年04月01日,该产品超过保质期,我于当天晚上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请求依法处理。2023年04月18日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的商品、不立案。为了确保时效性及时受理检查,我当天晚上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附件信息提供的有现场过期食品的照片、排面(现场还有好10余袋同批次过期的土豆粉)位置、食品、日期、小票(小票超市名称、产品名称、条形码均一致)、照片及举报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为核心制定本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我依法举报食品违法事项,且在举报材料中明确提供了涉案商品的实物小票等证据、被申请人却在回复申请人的内容当中,以未发现所购买的商品为由直接终结此案,没有全面调查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违法。被申请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我索取物证、票据、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案件需要全面展开调查。或者请示主管副局长做重要批示。更不能以未发现为理由不能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我在举报时明确说明我手中有涉案的证据(商品实物和购物凭证)被申请人应当从从进货台账、销售记录、询问被举报商家或者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多方面查证核实。但是直至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时为止,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调查过或索要过该证据,即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调查的全部职责,而作出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这属于运用法律错误、有法不依、有案不立、不作为、乱作为严重违反了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初衷、有案不立、造成政府财政损失。申请人所反应的问题属实。
  综上,根据《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行政复议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我提出以上复议请求,希望政府支持。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辩称:因消费者刘某对我局处理刘某投诉举报某超市销售过期薯香源土豆粉案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现针对其复议进行答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够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建议其与当事人协商处理投诉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将消费者刘某投诉举报某超市销售过期薯香源土豆粉的线索,转至川口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XX乡该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对其法人进行询问并调取相关购货票证复印件;2023年4月12日就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过期食品照片及购物小票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实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我所于2023年4月13日向局里反馈核查情况及答复。
  二、我局检查的事实与调查收集的证据情况。
  经查,该超市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检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冷藏柜及食品区均未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食品原料:薯香源土豆粉。同时,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该超市2023年以来购进土豆粉的相关票证,经查,刘某投诉举报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日的土豆粉于2023年1月18日购进,此后被投诉举报人又分别于2023年1月26日、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28日购进过3次土豆粉。2023年1月26日购进的50包生产日期为2023.1.15,2023年2月9日购进的50包生产日期为2023.1.15,2023年2月28日购进的50包生产日期为2023.2.6。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查看了该超市的进货台账,查验了供货方资质,调取了土豆粉的销售记录,对该超市法人进行询问,该超市经营者否认涉案过期食品系其超市售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薯香源土豆粉。以上调查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非申请人所言未依法全面调查就作出不立案的回复。检查中发现该超市进货台账记录不完善,已责令立即改正。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被申请人调取的证据不足以对被投诉举报经营者进行立案。
  申请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图片中,货架上的土豆粉看不出生产日期,显示生产日期的图片系在超市外所拍,不能证明该过期食品系该超市售出,并且照片中货架上的土豆粉并非都是薯香源土豆粉,申请人所述的现场还有好10余袋同批次过期的土豆粉不实。纵使提供了支付记录,但也只是证明了其在该超市有消费行为。该超市经营者否认涉案过期食品系其超市售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经调查,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超市存在销售涉案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我局对某超市销售过期薯香源土豆粉一案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9日申请人刘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举报其于当日在某超市买到的薯香源土豆粉超过保质期,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对某超市进行了现场核查,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回复,处理结果为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处理结果不服,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食品监管领域的举报请求权其目的一是在于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二是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单独保障某个举报人的个人权益。本案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被举报事项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实际侵害。此外,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在经过调查的基础上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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