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文书号 | 当事人 | 案件基本情况 | 立案时间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备注 |
---|---|---|---|---|---|---|---|---|
1 | 灵宝市兴科矿业有限公司涧沟干式堆存尾矿库未按设计堆存案 | (灵)应急案〔2022〕KW016号 | 灵宝市兴科矿业有限公司 | 2022年10月28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宝市兴科矿业有限公司涧沟干式堆存尾矿库检查时,发现该尾矿库未按设计堆存。 | 2022/10/31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人民币叁万元 | |
2 | 灵宝市三利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 案 |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2]39号 | 刘娃 |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宝市三利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车间配电柜箱门全部处于常开状态;车间临时用电私搭乱接;车间氧气瓶无防震圈及防倒措施;车间氧气瓶旁有大量烟头;车间各岗位、设备应知应会卡、操作规程损坏、脱落。 | 2022-10-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罚款 | |
3 | 灵宝市卢灵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案 |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2]33号 | 灵宝市卢灵加油站 | 2022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违反加油操作规程,在加油区内提供扫码支付工具给加油车主使用手机扫码支付。 | 2022-10-16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处壹仟伍佰元罚款 | |
4 | 河南昌盛铜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案 |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2]36号 | 河南昌盛铜业有限公司 | 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昌盛铜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2年4月至9月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 2022-10-13 |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 |
5 | 灵宝市阳平建庄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案 |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2]32号 | 灵宝市阳平镇建庄加油站 | 2022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2022-10-13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元罚款 | |
6 | 灵宝市豫灵镇豫西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案 |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2]30号 | 灵宝市豫灵镇豫西加油站 | 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新员工张亚丽未经72学时岗前培训上岗加油作业;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2022-10-11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元罚款 | |
7 | 灵宝市豫灵镇上屯亚武加油站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2]34号 | 灵宝市豫灵镇上屯亚武加油站 | 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日常巡查安全检查表与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符)。 | 2022-10-11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元罚款 | |
8 | 灵宝市豫灵镇豫西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案 | (灵宝市安监局)应急立[2022]31号 | 郑喜安 | 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监察时,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郑喜安未履行职责,九月份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 2022-10-11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