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各乡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五、决定机构: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申请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且现场核查通过的;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2.未通过现场核查。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申请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且现场核查通过的;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2.未通过现场核查。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1.延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许可证号不变,有效期为5年。
2.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办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顺序装订,装订整齐、牢固,内容完整、清晰。
2. 申报纸质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3.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要确保提交的网上申请资料与纸质资料一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5.申报资料所附布局等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并按比例标明其面积、尺寸、方位。
6.申报资料原件一份。
七、申办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顺序装订,装订整齐、牢固,内容完整、清晰。
2. 申报纸质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3.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要确保提交的网上申请资料与纸质资料一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5.申报资料所附布局等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并按比例标明其面积、尺寸、方位。
6.申报资料原件一份。
7.企业应先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相应的提示和申请项目的要求将电子版材料上传,进行网上申请,再前往各乡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 | 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 |
2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4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5 |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6 |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7 | 《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属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在网上申请中可填写,打印后需委托人签字。 |
八、受理方式
(一) 窗口受理:网上申请并打印申请书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各乡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申办纸质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我局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二、结果送达:可自行到各乡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领取或各所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可到各乡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或灵宝市虢园大厦820室(政策法规和行政服务科)咨询。
(二)电话咨询:0398-8635006,0398-8651111;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398-12345、12315、0398-8651111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各乡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时间:周一至周五
冬季(10月1日后):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5月1日后):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各乡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或灵宝市虢园大厦820室(政策法规科)咨询
2.电话查询:0398-8635006
3.网络查询: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APP客户端
十八、附件:事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