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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发改委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日期:2021-07-22 09:17
来源:
灵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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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申请部门: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
二、行政诉讼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申请部门:灵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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