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灵宝市发改委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日期:2021-07-22 09:17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一、行政复议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申请部门: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
  二、行政诉讼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申请部门:灵宝市人民法院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