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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25 16:50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工程长效运行,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水利部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豫水办农〔201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9年8月,按照省水利厅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考了其它县市管理办法的相关经验,灵宝市水利局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经过前期调研,召开座谈会,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管理办法》(初稿)。向各乡镇政府和市发改委、卫健委、生态环境局、电业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于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1日,在灵宝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建议,采纳了合理化意见建议,对《管理办法》初稿予以修正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多方讨论确定了本办法的送审稿。
  三、工作目标
  为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工程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工程管理组织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落实管护经费,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四、主要内容
  《办法》针对运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他相应的配套设施。《办法》对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设置及参与管理者职责分工、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经费、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规范以下内容:
  一、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明确了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水利部门的监管责任,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部门的行业职责。确立了供水单位(行政村)的运营管理责任,
  二、供水管理小组应建立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征收及使用等相关制度,采取专人分工负责或承包、租赁等方式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水管员制度,加强水管员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三、供水设施设备损坏、故障,水管员应及时上报、维修,做到小修不超过24小时,大修不超过72小时。对于损坏严重、工期较长的维修项目,应提供临时性替代设备,保证群众用水。
  四、加强了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使用有害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堆放,防止水源污染。
  五、水质检测制度,水质检测指标、频次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形成完整清晰的档案记录。规定了水质不达标情况及发生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六、水费收缴、管理维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维护资金的筹措原则、方法、使用及水费制定、收取方案。
  七、管理考核。明确各乡镇和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的监督职责及工程运行的管理考核办、奖惩制度。
  八、《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安全或基本安全标准。
  (一)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二)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升的为安全;不低于20升的为基本安全。
  (三)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四)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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