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灵政土公告〔2021〕115号
灵政土公告〔2021〕115号
我市2021年8月27日取得灵宝市202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8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21〕100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8852公顷。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灵宝市202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灵宝市202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征收城关镇南田村1.8852公顷。该批次用地拟作为住宅用地(1.8852公顷)项目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 规定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及征收土地报批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议》、《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据实补偿。涉及棚改项目的按照灵宝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灵宝市202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征收城关镇南田村1.8852公顷。该批次用地拟作为住宅用地(1.8852公顷)项目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 规定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及征收土地报批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议》、《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据实补偿。涉及棚改项目的按照灵宝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