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灵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灵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豫环委办〔2023〕3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3〕76号)、《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灵宝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区域联防联控协调、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协同减排。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确保响应措施落实,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4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4.5 广泛宣传,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邀请相关专家围绕重污染天气应对、预防进行深度解读和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灵宝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按程序发布市级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市环委办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和具体措施,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乡镇(管委会)、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一厂一策”应急管控方案。
市环委办成员单位: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信科技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供销社、应急管理局、卫健委、文广旅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等。
各有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扩散条件和空气质量演变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AQI(空气质量指数)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
3.2.2 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当接到省环委会办公室或三门峡市环委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环委办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预警等级、AQI范围及日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并及时报三门峡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当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三门峡市级发布预警时,应当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将应急减排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清单标准化管理,每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包括总表、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移动源清单、协同供暖企业清单等。工业源清单应当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工地。移动源清单应当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
(3)应当在应急减排清单中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并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污染排放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国家和省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石灰窑、炭素、铅锌冶炼、水泥、烧结类砖瓦窑、耐火材料、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施工工地及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轮流停产或简易工序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置于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入厂明显位置。施工工地公示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工业企业公示牌包含企业名称、所属乡镇(管委会)、行业类型、绩效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
4.2.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成员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涉气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信部门负责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供电公司负责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除外),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当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城市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照政府发布的车辆禁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其他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2.4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污染浓度(日AQI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市环委办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 市级响应
当接到三门峡市环委会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市环委办向各乡镇(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下达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4.3.1 市级Ⅱ级响应
(1)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发改委、工信科技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市环委办。
(2)在市环委办的指导下,结合三门峡市环委会办公室反馈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采取更加具体的应急响应措施。
(3)及时向市环委办报告有关情况。
4.3.2 市级Ⅰ级响应
在市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环委办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各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4.4 信息公开
4.4.1 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4.2 信息公开形式。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4.3 信息公开组织。市环委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5 信息报告
各乡镇(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当每日向市环委办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6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市环委办按程序下达指令。
5. 总结评估
各乡镇(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应当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市环委办。
6. 应急保障
6.1 预警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应当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6.3 沟通保障
各乡镇(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4 其他保障
各乡镇(管委会)、市环委办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 监督问责
市环委办指导和协调各乡镇(管委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管委会),由相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8.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灵政办〔2019〕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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