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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宝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灵政〔2019〕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灵宝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灵宝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宝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客商来灵投资,提升招商引资、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灵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投资主体在灵宝新投资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环保政策以及灵宝市发展规划的工业、现代农业、三产服务业等项目。PPP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未超过原规模的市内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招商引资项目须在灵宝市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项目优惠奖励政策
  第三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拍、挂,土地出让价款由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一次性付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要求,且亩均税收灵宝市级净留成部分达到10万元的,按其土地出让成交价70%确定;亩均税收灵宝市级净留成部分达到15万元的,按其土地出让成交价60%确定;亩均税收灵宝市级净留成部分达到20万元的,按其土地出让成交价50%确定;亩均税收灵宝市级净留成部分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土地出让成交价40%确定。对于超出部分,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估认定后,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企业所在地乡镇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四条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且不损坏建筑主体安全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第五条 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果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文件规定,将被取消享受的优惠,并依法补缴相关费用。
  第六条 对市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建设使用的奖励。
  (一)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建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对新建总层数为两层、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标准厂房,经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验收合格,分别按照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补。
  (二)对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广、需租用标准厂房的项目,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核准,前5年内市财政给予每月4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
  (三)对入驻产业集聚区新建标准厂房、新上项目(包括工业物流项目)根据《关于印发灵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2014〕89号)有关规定减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新建标准厂房的,一层按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含标准厂房建设)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含标准厂房建设)在3000万元以上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在用电方面,由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统一协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降低成本。
  第八条 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在用气方面,由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待燃气管道工程(豫灵至川口)建成运行后,在现行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每方5%的优惠。
  第九条 城市西区、特色商业区招商引资项目优惠奖励政策,参照此章执行。
第三章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第十条 企业在灵宝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可享受《灵宝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灵政办〔2019〕6号)规定的奖补政策。
第四章 税收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入驻我市的工业、现代农业、三产服务业项目(重资产项目),自企业投产(经营)且缴纳主营业务税收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当年缴纳生产或营业期间税收灵宝市级净留成部分,按1—3年50%、4—5年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及扩大再生产。奖励按照先缴纳、后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来我市兴办企业的外来投资人员,在企业商标注册、工商登记、子女就学、配偶就业、落户、社保、医疗、购房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绿色服务通道,实行优质服务绿卡通制度,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对有突出贡献者,优先推荐为灵宝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候选人,可授予灵宝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三条 对来我市兴办企业的外来投资人员中,符合三门峡市引进人才1+8政策规定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标准的,享受《三门峡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施办法(暂行)》中制定的扶持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入驻我市的企业项目中,符合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产业化项目、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合作项目和人才平台标准的,享受《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扶持办法(暂行)》和《三门峡市人才平台扶持资助办法(暂行)》中制定的扶持奖补政策。
第六章 外贸出口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以单个企业出口100万美元作为最低奖励基数,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七章 总部经济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灵宝市总部经济企业,将其灵宝域外子公司、分公司的税收交纳到灵宝的,其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所在乡镇参照周边县市或外地奖励政策,对企业予以一定的扶持奖励。
第八章 第一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给予奖励。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配。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新上工业项目的奖励。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且在本市申报纳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主导产业延链补链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产业集聚区项目的奖励比例提高至4‰。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税后,下同)。
  (二)引进新上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奖励。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且在本市申报纳税,新建生产性投资(含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生产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引进新上第三产业项目的奖励。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且在本市申报纳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在带动消费和就业等方面有一定影响的文化旅游、大型物流、电子商务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在改善民生等方面有一定影响的健康养老、民办教育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以现有企业为载体引进建设项目的奖励。通过引进盘活、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推动现有企业在生产运营上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对照以上第(一)、(二)、(三)项所列项目类别,对投资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依托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一个生产经营周期生产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未尽的同类项目。参照以上第(一)至第(四)项给予奖励;对我市发展有重大影响、重大意义的产业项目,视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可给予200万元以上的重奖。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制。在项目主体开工建设一个月后,项目第一引荐人向市招商办提交引进落地项目的公司合同、章程、营业执照等材料,市招商办做好登记备案。所有奖励依据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市招商办将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方案呈报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后,给予奖励。
第九章 一事一议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对国际国内500强企业和规模较大、世界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贡献突出的龙头企业、对全市国民经济和产业布局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税收对本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在优惠奖励政策方面,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十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奖励和不按投资协议要求擅自改变产业方向的入驻企业和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补资金,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与市内其他现行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均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入驻企业,按原优惠奖励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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