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 正文

关于印发《灵宝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2 09:22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现将《灵宝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灵宝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事项清单

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2024510


  

灵宝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监管

对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检查

 

沿街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灵宝市

城市管理局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十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四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第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严禁乱泼污水或高楼抛物。

  第二十八条 城市风景旅游点、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街道两侧或者人员流动密集地段,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立明显标志。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应当随车携带粪兜,及时清除牲畜粪便。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2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检查

沿街商户以及广告设施载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灵宝市

城市管理局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