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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12-28 08:54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灵宝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

二、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

三、实施部门

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四、办理条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申办材料目录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六、执法流程

1.发现违法事实后对案件初审核查;

2.符合处罚条件的立案处理;

3.依法调查取证;

4.审查调查结果;

5.进行告知,包括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6.作出决定,不予处罚的,告知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9.结案归档。

七、办理期限

普通程序90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作出(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一、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灵宝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0398-2121333

十三、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灵宝市涧东区工业西路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 14:30-17:30(冬令时)、下午15:00-18:00(夏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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