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 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 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发布日期:2023-11-27 21:43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