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子网站 > 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 政策解读 > 正文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发布日期:2023-11-27 21:43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

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

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1ef8553bbee7d7577f0b60b2026c491.jpg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