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但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发布日期:2023-11-27 21:40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