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二、各单位职责
(一)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灵宝市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四)灵宝市审计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监督。
(五)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决策事项的相关工作。
三、重大行政决策具体程序
(一)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相关单位进行研究论证;
(二)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三)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市政府明确决策事项的决策承办单位;
(四)决策承办单位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五)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六)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七)决策承办单位根据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专家及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八)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
(九)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政府根据风险可控程度决定是否作出决策;
(十)决策承办单位进行合法性初审,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市司法局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十二)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决策草案经集体讨论后,由行政首长作出相应决定;
(十三)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委请示报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市政府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公布、解读;
(十五)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十六)市政府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决策执行单位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八)必要时,市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
(十九)执行中出现紧急情况的,市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
(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参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