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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09-11 11:11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灵宝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三门峡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处置原则。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应该明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事件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5 事件分级。食品安全事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四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境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依法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食药监、卫生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市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负责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跨县(市、区)、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作为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事件调查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事件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危害控制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负责,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卫生部门牵头,根据事件调查、危害分析评估的需要,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5)社会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2.6 市指挥部。市政府成立指挥部,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件隐患预警等内容。通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2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对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 应急队伍保障。相关部门要组织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方面的专业队伍,加强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应急的快速应对能力。

3.4 技术保障。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技术鉴定等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技术及设施作为保障。

3.5 物质与经费保障。市政府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质的储备与调用及补充给予保障。遇有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请求上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3.6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卫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部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建立覆盖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卫生、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要立即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预警。市政府根据有关报告,或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登记、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件,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件,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件,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5 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评估

5.1 信息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5.2 事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系统。

5.2.1 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印发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接受食品安全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要立即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掌握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报告。

(7)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直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5.2.3 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工作进展。

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市政府直报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分首报和续报。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可视情况多次续报。

5.3 信息通报。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举报,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5.4 事件评估

5.4.1 有关监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

5.4.2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和事件发生地的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经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要立即成立指挥部并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发生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2 应急处置措施。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卫生部门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食品安全事件患者。要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要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嫌疑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要予以解封。

(3)要及时组织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得地方的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要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3 检测分析评估。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对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6.4 响应级别的调整及终止。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由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方的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终止响应。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评估认为可终止响应,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6.5 信息发布

事件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安慰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奖惩

7.2.1 奖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报告。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形成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灵宝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5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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