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修订后的《灵宝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灵宝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保障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开展,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实际,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规范,是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三门峡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三地灾指〔2020〕1号)、《灵宝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灵政〔2019〕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政府组织协调全市小型(IV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处置工作,负责先期处置由上级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III级)、大型(II级)和特大型(I级)地质灾害。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处置本辖区内小型(IV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负责先期处置需要市政府组织协调的中型(III级)、大型(II级)和特大型(I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各乡镇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4.3 科技引领,提高素质。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新科技的运用,坚持群测群防与科技手段并重,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升地质灾害预警能力,进一步强化预警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并组织避险演练,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地质灾害事件的综合素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2.1 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市政府分管地质灾害工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人武部、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体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气象局、工信科技局、卫健委、民政局、商务局、文广旅局、融媒体中心、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副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副局长兼任。
2.2 职责分工
2.2.1 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负责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先期处置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Ⅲ级)、大型(Ⅱ级)和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2 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调查、核实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并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向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人武部:及时调集和组织全市预备役和民兵投入抢险救灾,协助开展灾区工程抢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抢险救灾物品的调配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对因救灾需要征用的物资、设备给予补助。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威胁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组织抢修因灾毁损的水利设施,确保行洪畅通。
市教体局:负责指导、督促教育系统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灾区教育系统受灾情况收集、报告工作,指导、督促做好灾区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建设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指导灾区做好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抢修和受灾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监督矿山企业落实环境评价报告有关措施,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灾区乡镇政府(管委会)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工信科技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乡镇政府(管委会)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特殊商品的调配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加强对地质灾害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提供气象保障。
市文广旅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机构做好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地质灾害舆论信息的宣传引导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地质灾害舆论信息的宣传引导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灾区损毁供电设备的修复,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和损毁通信设施的抢通恢复工作。
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应参照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信息预警
3.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健全完善乡(镇)、村(矿)、组(点)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水利局要密切合作,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逐步建成与全市气象监测网络、防汛监测网络互连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要制订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明确隐患点的威胁对象、范围和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人员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管委会)、村委会、矿山企业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居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放到居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发送给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4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1 责任主体
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其他与突发性地质灾害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地质灾害速报的责任主体。
4.2 时限要求
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
4.3 内容要求
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6 应急响应
6.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镇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安排部署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
6.2 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管委会)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立即将灾情上报市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6.3 事件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工作,调集抢险救灾物资,组织、协调和指挥市地质灾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抢险救灾,同时按有关规定向三门峡市政府报告。必要时与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共同组成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以按照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治安保障、转移安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加强灾害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出现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地质灾害时,由市政府在24小时内上报三门峡市政府请求支援,三门峡市政府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或指导应急防治工作。
6.4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管委会)要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灾民安置工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6.5 应急响应结束
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确认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后,向市政府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市政府综合各方面意见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6 调查评估
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督导和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 应急资金
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需市财政支持时,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7.3 应急物资
各乡镇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抢险、会商和通信等专业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4 应急通信
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通信畅通。
7.5 应急技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住建局等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组,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等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超出本级部门处置能力的,应请求上级相关部门给予技术支援。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更新,修订或更新后须报市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9 附则
9.1 最终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灵宝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灵政〔201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