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不愁三保障类
一、医疗保障政策
1、困难群众30种大病专项救治(责任单位:卫健委)
政策内容:对罹患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30种大病进行集中救治。
享受人群:脱贫户、监测户(风险消除后仍可享受)
2、“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责任单位:卫健委)
政策内容:符合医保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在出院时只需支付自付医疗费用。推行“一站式”结算。
享受人群:脱贫户、监测户(风险消除后仍可享受)
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责任单位:卫健委)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重点人群履约服务工作。
享受人群:脱贫户、监测户(风险消除后仍可享受)
4、计生政策(责任单位:卫健委)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子女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人每年240元。
(2)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960元扶助金。(男女双方均可申请享受)
(3)生育关怀抚慰: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及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岁以下的,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的抚慰金,直到和特别扶助政策接轨。
(4)失独特别扶助: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年1536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以女方年龄为标准,男女双方均可申请享受)
(5)伤残特别扶助: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年1224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女方年龄为标准,男女双方均可申请享受)
(6)失独家庭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55周岁(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男方需满60周岁),一次性发放养老补贴金每人5000元。
(7)计生家庭养老保险补助:对领证的农村、城镇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户,45-59周岁参保时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补助;60周岁以上参保的每人每年发放300元的补助。(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无法享受此政策)
(8)计生家庭居家养老补助:对70岁以上享受特别扶助对象及75岁以上残疾、丧偶和患病瘫痪的国家奖扶对象,每人每年发放居家养老金600元。
享受人群:脱贫户、监测户(风险消除后仍可享受),每年年底发放。
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责任单位:医保局)
政策内容:对特困人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23年因疫情原因,对参加2023年居民基本医保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按每人3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分两批发放,第一批80元已补贴到位,第二批270元正在发放中)。
6、大病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医保局)
政策内容: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为0.55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0.5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75%,不设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不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脱贫人员、监测对象不再享受倾斜保障政策,与一般农户一起享受普惠政策(普惠政策为起付线1.1万元,1.1万-10万元(含)报销比例6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70%,封顶线40万)。
7、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医保局)
政策内容:医疗救助分为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两种类型。门诊救助是救助对象患门诊救助的9种疾病,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对特困人员、低保成员、返贫致贫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此类人员由医保局和民政局共同认定)按30%的比例救助。住院救助是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救助。在起付标准方面,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监测对象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26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6600元。在救助比例方面,对特困人员按90%的比例救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5%的比例救助。在救助限额方面,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另设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均可享受),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且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3000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再次进行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政策要点:救助对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注意不属于以上6类救助对象的脱贫人员不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二、教育保障政策
1、各类教育补贴(责任单位:教体局)
政策内容: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按以下资助项目和标准落实。按学期发放,每学期结束后发放。(23年春季,监测户依据风险消除情况享受教育补贴政策,秋季开始仅脱贫户可享受)
(1)学前教育:生活补助,年生均400元;保教费,年生均600元。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非寄宿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非寄宿生每生每年625元。省定营养改善计划,小学和初中学生每生每年发放800元。
(3)普通高中,免学费、住宿费,每生每学期免除学费875元、住宿费240元(二高免除150元);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4)中等职业学校,免除正式学籍学生学费;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灵宝市高级技工学校由人社局负责落实该项政策。
2、高等教学助学政策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责任单位:教体局)
政策内容:2023年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16000元;2024年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学生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发放。
(2)高等教育助学金(责任单位:各高校)
政策内容:对在本省就读的专科学生、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4000元、6000元、1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外省的按学校所在省份规定执行,由学生就读高校落实。
3、残疾大学生资助(责任单位:残联)
政策内容:对本年度考取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本科院校的残疾人分别给予4000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教育获得大专和本科学历的残疾人分别给予2000元和2500元的奖励。
三、住房保障政策
危房改造(责任单位:住建局)
政策内容:对唯一住房经鉴定(评定)为C、D级的农户或无房户,由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措施认定并进行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面积,原则上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补助标准是维修加固原则上不高于1.8万元,拆除重建或者选址新建原则上不高于5万元,要配备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
享受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社会综合保障类
(此大类政策,若符合主管行业单位要求,监测户风险消除后均能继续享受)
一、兜底保障政策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责任单位:民政局)
政策内容:农村低保户按以下类别享受生活保障,特类(原重残低保)440元/人/月,一类280元/人/月,二类250元/人/月,三类220元/人/月。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责任单位:民政局)
政策内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金:575元/人/月;符合条件的享受照料护理补贴:一类667元/人/月;二类334元/人/月;三类75元/人/月。照料护理补贴由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所有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划分等级分别享受,没有空档。
3、电费补贴(责任单位:民政局)
政策内容: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每月补贴5.6元。按季度发放。
4、临时救助(责任单位:民政局)
政策内容: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临时出现的生活困难问题视具体情况给予救助。一次性发放。
5、残疾人两项补贴(责任单位:民政局)
政策内容:生活补贴:75元/人/月,低保对象中持证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75元/人/月,持一、二级残疾证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按月发放。
6、孤儿救助(责任单位:民政局)
政策内容:集中供养:1450元/人/月;散居孤儿:1050元/人/月。享受对象: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的;父母一方失踪一方死亡或双方失踪,无法查明身份的需法院出具有关证明;经认定孤儿超过18周岁仍上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继续享受政策。按月发放。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责任单位:民政局)
政策内容:救助金每月10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以同时享受低保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每月低保和残疾补贴金发放之后,进行补差发放,即发放1050元减去低保金和残疾补贴金剩余部分。享受对象: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8、高龄补贴(责任单位:民政局)
政策内容:80-89岁:50元/人/月,90-99岁:100元/人/月,100岁:300元/人/月。
二、残疾人扶助政策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责任单位:残联)
政策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困难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
2、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责任单位:残联)
政策内容:为有需求的一级、二级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根据不同残疾类别,分类指导,因户施策。
3、残疾人辅具适配(责任单位:残联)
政策内容:根据困难残疾人不同类别和残疾程度,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三、养老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金(责任单位:人社局)
政策内容:60周岁以上发放基础养老金,125元/人/月。(7月份开始调整为130元/人/月,11月份开始补发)。
转移就业类
一、就业补贴政策
1、培训补助(责任单位:人社局)
政策内容:对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的,进行生活费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30元/人/天;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给予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300元/人。按季度发放。
2、创业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
政策内容:首次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脱贫户及监测户家庭劳动力,可申请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3、跨县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责任单位:人社局)
政策内容: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可享受政策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跨省、市、县实现就业的,分别给予500元、200元、100元的一次性交通往返补助。需提供交通凭证、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或工资表。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可享受。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
1、人社局开发公益岗(责任单位:人社局)
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仅脱贫户可享受。
2、林业局开发护林员(责任单位:林业局)
天保护林员每月600元(该政策暂时执行至2023年6月,以后执行情况待定),公益林护林员按管护面积每亩每年4元。
3、水利局开发巡河员(责任单位:水利局)
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4、农业局开发村务员(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岗位补贴标准每岗每月800元。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可享受。
三、“雨露计划”政策
(1)短期技能培训补助(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
政策内容:根据脱贫户、监测户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工种分类,仅给予一次性补助,A类工种2000元/人,B类工种1800元/人,C类工种1500元/人。已获得雨露计划中、高等职业教育资助的我省农村脱贫家庭子女不得重复享受短期技能培训补助政策。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可享受。
(2)中、高等职业教育补助(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
政策内容:每生每学期1500元,春季补贴于每年9月之前发放,秋季补贴于次年3月份之前发放。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可享受。
四、务工奖补(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
脱贫户、监测户家庭成员通过主动自愿务工就业,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年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的,每人可领取就业奖补资金200元;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年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的,每人可领取就业奖补资金400元;累计工作9个月以上、年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的,每人可领取就业奖补资金700元;累计工作9个月以上、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的,每人可领取就业奖补资金1000元。以上收入需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另附工资表或工资卡银行流水。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可享受。
产业帮扶类
一、农业补贴政策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政策内容:根据统计面积确定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2023年补贴标准每亩116.32元。每年年中发放。
二、林业补贴政策
1、天然商品林林农经济补偿(责任单位:林业局)
政策内容:纳入补偿的国家级商品林,按12元/亩/年标准给林农发放经济补偿。每年年底发放。
2、国家级公益林林农经济补偿(责任单位:林业局)
政策内容:纳入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按11.2元/亩/年标准给林农发放经济补偿。每年年底发放。
三、产业奖补(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
脱贫户、监测户主动自愿发展生产(含种植类、养殖类、服务类等),实现家庭生产经营性纯收入超过上年同期录入国务院防返贫监测系统中的家庭生产经营性纯收入10%—30%的,每年度给予每户财政奖补300元;家庭生产经营性纯收入超过上年同期录入国务院防返贫监测系统中的家庭生产经营性纯收入30%—50%的,每年度给予每户财政奖补700元;家庭生产经营性纯收入超过上年同期录入国务院防返贫监测系统中的家庭生产经营性纯收入50%以上的,每年度给予每户财政奖补1000元。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可享受。
四、小额信贷政策(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
政策内容: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户,自愿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帮扶小额贷款,可享受5万元以下免担保免抵押、LPR(市场报价利率)放贷,由财政全额贴息。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