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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龄待遇申领

发布日期:2023-12-09 15:37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一、待遇申领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 年,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
  二、办理流程
  便民服务大厅按月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本月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交村级协办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村级协办员收到便民服务大厅提供的当月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后,逐一通知当事人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当月25号前,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原件,到户口所在地便民服务大厅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灵宝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需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后才能申请领取待遇。
  2、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 便民服务中心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
  3、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需逐年缴费至符合待遇领取年龄,如有中断缴费年限,及时办理补缴手续, 可以只补缴中断年份养老保险费,也可以补足15年。
  4、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参保缴费人员滞后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从办理手续次月起计发待遇。
  5、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应暂停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以办理。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的,村级协办员和乡镇便民中心应及时提请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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