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灵政复终决字〔2024〕21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灵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贾汉牢,任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编号为411282190837990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复议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予以准许,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