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灵政复终决字〔2024〕16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朝博,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于2024年9月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复议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予以准许,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10月12日
灵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灵政复终决字〔2024〕16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朝博,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于2024年9月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复议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予以准许,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