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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某不服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案(灵政复不决字〔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12-10 15:41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灵宝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灵政复不决字〔2024〕9号

 

申请人:权某

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朝博,任该局局长

 

申请人权某不服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123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上述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其购买的“芦荟凝胶”未标识任何中文标签,该举报行为并没有区别于一般公众的特定权利义务,属于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的举报,不涉及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已将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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