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灵政复不决字〔2024〕7号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朝博,任该局局长
申请人蒋某不服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行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蒋某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根据快递跟踪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最迟应在2023年10月13日作出处理,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最迟应在2023年11月22日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的行为,自2023年10月14日起60日内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针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处理职责的行为,自2023年11月23日起60日内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而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10月20日才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