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公开 > 正文

何某不服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案一

发布日期:2023-12-07 10:46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灵政复不字〔2023〕5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朝博任该局局长

 

申请人称:我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我是否受理投诉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受理。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程序——我于2023年9月2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某小镇(灵宝店)涉嫌售卖违法食品的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9月26日签收该信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最晚应于10月10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我,我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应当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违法,请支持我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何某对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证明:该局针对何某投诉举报事项对涉案商铺某小镇(全国连锁灵宝店)进行现场核查后,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告知现场核查情况,并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11时37分再次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现场核查等情况,故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复议机关受理该案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何某的复议请求已经不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2023年11月27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