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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不服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案

发布日期:2023-11-13 10:46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灵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灵政复决字〔2023〕51号

 

申请人:蒲某

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朝博任该局局长

 

申请人蒲某不服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向本复议机关邮寄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复议机关于2023年9月7日收到申请人蒲某邮寄的相关材料。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3年9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灵政复答字〔2023〕49号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针对蒲某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证据材料、依据,同时提交了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本人因生活需求于2023年8月27日在某超市内花费3元分别购买了两根香肠、一包麦香鸡味块,食用麦香鸡味块的时候发现味道不对,查看外包装发现生产日期是2022/10/10,保质期270天,已经超出了保质期将近两个月,遂于2023年8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2023年8月30日得到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联系投诉人,投诉人无法提供所买食品的实物,不予受理”。

本人投诉时已将付款凭证和实物照片上传到12315平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收到初步证据,应该展开调查,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检查。此外,被申请人应当在结案反馈中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告知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但被申请人并未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未完全履职,请灵宝市人民政府对案件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辩称:因投诉举报人蒲某请求我局针对其投诉举报灵宝市某超市依法履职案,现针对其复议请求进行答复。我局已依法履职,建议驳回其复议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答复人积极履职核查投诉举报。

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到灵宝市某超市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相关涉案产品。经询问,该超市不承认销售过涉案过期食品。我局与投诉举报人沟通,让其提供过期食品实物,他不能提供,不积极配合调查,故我局仅依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图片和购物票据无法确认超市的违法事实,不能立案调查。

综上,我已经履行相关职责,恳请驳回复议申请人的相关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7日申请人蒲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投诉其于当日在灵宝市某超市购买的“麦香鸡味块”超过保质期。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3年8月28日受理该投诉,随后对灵宝市某超市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该超市亦不承认自己销售过涉案食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联系,让其提供涉案过期食品实物,由于申请人不能提供,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灵宝市某超市的违法事实,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办结反馈,反馈内容为:联系投诉人,投诉人无法提供所买食品的实物,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此处理结果不服,于2023年9月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事项作出相应处理。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转账记录”、“麦香鸡味块”图片等证据材料,只能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27日在某超市购买过价值3元的物品,与该超市存在交易往来,但并不能证明其所提供图片中的“麦香鸡味块”是在该超市购买的,不能确认该超市存在违法事实,本案事实清楚。但被申请人在2023年8月28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后,又于2023年8月30日在办结反馈中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投诉,理由为:联系投诉人,投诉人无法提供所买食品的实物。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表述不当,存在瑕疵,但并未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本机关予以指正。

另外,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应当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将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等告知蒲某,存在瑕疵。但申请人蒲某已就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亦已受理其申请,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救济途径并未影响其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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