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灵宝市大地苑歌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282MAA41A2JB6D
经营者:张*
经营场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车站路
2024年10月31日15时40分至2024年10月31日15时5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晶鑫(16120421011),亢琳(161204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车站路灵宝市大地苑歌厅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负责人张*见证了检查的全过程并对相关文书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4年11月1日,经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灵宝市大地苑歌厅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亢琳(16120421002)主办,高晶鑫(16120421011)协办。
2024年11月1日,灵宝市大地苑歌厅负责人张*到灵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张*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张*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灵宝市大地苑歌厅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调查询问中,张*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承认其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违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灵)文综检(勘)字〔2024〕C-00116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现场检查照片3张;
3、文书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
4、 经营者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身份信息)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娱乐场所经营许科长》复印件1份。
依据《娱乐场所办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该案中当事人适用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5按本规定执行。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你单位在2024年11月0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截至2024年11月11日未提出陈述申辩,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