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灵宝市鑫龙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0EQJW47
法定代表人:杨*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车站路
2024年10月17日15时5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杜珊珊(16120421007)、高珊(161204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灵宝市车站路灵宝市鑫龙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正在营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齐全、有效。该网吧共有84台电脑,其中35人正在上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当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负责人杨明见证了整个现场检查过程,并对现场证据及相关文书签字确认。现场执法检查与2024年10月17日16时15分结束。
2024年10月29日,经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灵宝市鑫龙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杜珊珊(16120421007)主办,高珊(16120421008)协办。
2024年10月18日,灵宝市鑫龙网吧负责人杨*到灵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杨*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杨*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灵宝市鑫龙网吧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调查,杨*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承认其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灵)文综检(勘)字〔2024〕C-00115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规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规事实);
3、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身份信息);
4、负责人杨*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法定代表人杨*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杨*《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杨*对违法事实的陈述情况);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该案中当事人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4.1规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你单位在2024年10月3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截至2024年11月7日未提出陈述申辩,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