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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文综罚字〔2023〕F-000010号

发布日期:2023-09-25 17:46 来源:灵宝市文广旅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灵宝市文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信用社会代码: 91411282MA3X7B8K5Q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解放路

2023年09月12日10时35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珂(16120421006),高晶鑫(1612042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灵宝市解放路长安悦府3号楼106-107的灵宝市文艺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整个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郭*见证,检查于2023年09月12日10时51分结束。   

2023年09月12日,经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灵宝市文艺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措施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珂(16120421006)主办,高晶鑫(16120421011)协办。    

2023年07月20日及08月21日,灵宝市文艺网吧(负责人)郭*到灵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郭*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郭*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张*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灵宝市文艺网吧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调查询问中,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承认其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措施的违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灵)文综检(勘)字〔2023〕C-00039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现场检查照片2张以及《三门峡文网卫士统一监管系统实时运行数据》表格1张;

3、郭*《调查询问笔录》1份;

4、法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关系)

6、受委托人郭*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该案中当事人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3.1规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措施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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