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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文综罚字〔2023〕F-000012号

发布日期:2023-10-19 16:47 来源:灵宝市文广旅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灵宝杰瑞电竞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9F79237Y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长安路中段 

2023年10月09日15时4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珊(16120421008)高晶鑫(1612042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灵宝杰瑞电竞网咖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网吧共有电脑102台,其中37人正在上网。发现当事人未安装文网卫士,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当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负责人布*见证了检查的全过程,并对现场检查照片进行了签字确认,检查于2023年10月09日16时02分结束。

2023年10月11日,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批准对灵宝市杰瑞电竞网咖开始立案调查。经过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询问,该网吧负责人承认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对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签字认可,证实了该网吧于2023年10月09日营业过程中,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灵)文综检(勘)字〔2023〕C-00047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事实)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法定代表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8、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事实)

9、负责人签字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1“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1日该拟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并签收。当事人在2023年10月1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现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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