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子网站 >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公共文化服务 > 正文

(灵)文综罚字〔2020〕F-000013号

发布日期:2020-09-14 16:40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文综罚字〔2020〕F-000013号
  当事人:灵宝市文艺网吧 
  法定代表人:张*洋 
  住所:灵宝市解放路长安悦府3号楼106-107 
  2020年8月27日9时5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灵宝市文艺网吧检查时,该网吧正在营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齐全、有效,发现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拍照取证后,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检查于2020年8月27日9时31分结束。2020年9月4日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批准对灵宝市文艺网吧开始立案调查。经过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询问,该网吧负责人承认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签字认可,证实了该网吧于2020年8月27日营业过程中,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灵)文检(勘)字〔2020〕C-00012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事实)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2020年9月10日该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并签收。当事人在2020年9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9月14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