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公开 > 生态环境 > 正文

豫1282环罚决字〔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12-29 11:49 来源: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282 环罚决字〔2021〕10号
  灵宝金沙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4WGEQ8M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朱阳镇朱阳街镇政府东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堆放在朱阳镇杨家河村李家河组荒沟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2021年10月26日,你单位将擅自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理,处置费用共计 2.517 万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工业固体废物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282环罚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内容:扬散、流失、渗漏 5 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或发生频次,内容:3 个月以内或 2 次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3, 1, 1], 处 罚 金 额 (X) : 2, 代 入 公 式 :210000=100000+(300000-100000)x[3.0/5+((5+3+1+1)/5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10000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堆放在朱阳镇杨家河村李家河组荒沟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贰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银行账号:80701201110000149;代办银行:三门峡市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法宣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日    

 

   打印